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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去檢舉公司,那相關單位大概會怎麼處理??公司會被罰款嗎??公司會有什麼下場??
發問者: 豆 
=>今年剛到一間公司,發現很多不合理的事,請問我可以到哪檢舉?
1.新年假期薪資會被扣(一天倒扣300左右)2.基本底薪130003.到職一年無特休4.加班要有2小時才算加班費(只記1小時)5.加班給算休假,不給加班費6.常有不合理的扣薪(例如忘記什麼事情就被扣100-公司未公告)7.一天工作超過10小時,有時還會14小時8.薪資與實際所得稅金額不符
補充問題
那我想問一下,如果我去檢舉公司,那相關單位大概會怎麼處理??公司會被罰款嗎??公司會有什麼下場??
解答:
1.新年假期薪資會被扣(一天倒扣300左右)
  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第三十七條所定之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農曆過年包括農曆除夕及春節 (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 ,工資應由公司照給。又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該公司倒扣員工農曆新年假期工資(薪資)一天300元左右,係屬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九條規定。
2.基本底薪13000
  按目前基本工資為每月15,840元,每日528元,每小時66元。如果該公司每月沒有其他經常性給與,或雖有發給但包括底薪合計不超過15,840元,就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3.到職一年無特休
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每年給予七日特別休假。到職一年無特休即有違反該法條規定。
4.加班要有2小時才算加班費(只記1小時)
  按超過正常下班時間的工作為延長工作(加班),前二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至少加給三分之一;超過二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至少加給三分之二,發給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加班費)。加班要有二小時才算加班費,而且只記一小時,有違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5.加班給算休假,不給加班費
如上所述,加班應依規定發給加班費,未經勞工同意,不得採取補休方式不發加班費,否則,亦屬違反勞基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6.常有不合理的扣薪(例如忘記什麼事情就被扣100-公司未公告)
按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該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剋扣員工工資(就是有公告或經員工簽名亦同),否則,亦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7.一天工作超過10小時,有時還會14小時
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若一天正常工作時間超過十小時,即屬違法。又按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加班)連同正常工作時間(正常上班),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一天工作達十四小時,另已違反該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8.薪資與實際所得稅金額不符
  該公司如薪資與實際所得稅金額不符,有虛報薪資情事,可向所在地國稅局提出檢舉,並檢附薪資證明文件及切結書,供國稅局作為追查參考。 稽徵機關會調查列報薪資之公司或行號,請其提出支付薪資資金流程、印領清冊等資料,如經查明屬實,稽徵機關會將浮報的薪資部分註銷,且對之補稅及處罰,倘情節重大,亦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移送法院追究刑責。http://www.ntak.gov.tw/UpateFile/200651694530200658145231--94各地區國稅局地址電話一覽表.doc(網址包括中英文全部文字)
9.經查該公司已有多項不合勞動基準法規定,您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向當地主管機關及勞動檢查機構一併就剋扣工資及未依規定發給加班費事項申訴,請求派員實施檢查,依法處理。各縣市政府勞工行政單位: http://www.evta.gov.tw/labor/d073102.htm各地檢查機構地址及電話: http://www.sca.org.tw/uploads/laws/law-93.pdf (見最後一頁附件二)
補充解答:
一.公司被檢舉之後,勞動檢查機構會派員前往查處,檢查結果如有違反法令規定,檢查機構都會依法報請主管機關裁處罰鍰,並通知公司立即改正,且於十四日內將檢查結果通知您。至於扣發工資部分,主管機關會限期命令該公司給付您應得之工資,屆期如仍未給付,主管機關會也處以罰鍰。二.稅捐部分,國稅局會派駐區稅務員查帳,如有逃漏稅會通知公司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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