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則法律小常識....1.錢借給別人 ,還拿不回來是一件很令人頭痛的問題......在借別人錢的時候 ,不要寫借據或本票 ,因為這都只能就”民事”來訴訟,那你一定會問不寫借據或本票,那要寫什麼?其實只需將你借出的錢再加上利息之總額,寫成"保管條"請對方代為保管 ,特別要註明 " 歸還日期 ",最好還有 2個証人 .如此一來期滿後 若對方不將錢歸還於你,哈!!!那你就可以去警察局報案,請警方提起公訴 ....因為他已經犯了"侵佔罪 ".......不必勞你再去請律師,打官司,還拿不到錢哦 !! 2.被誤認偷竊 ,可以要求賠償物價一百倍......消費者意識抬頭,店家誤把顧客當小偷可能無法再道歉了事自從業界引進出入口電子偵測器以來,一再發生無辜消費者被當作小偷的糾紛,最常見的是收銀員未把感應器消磁,消費者結帳出門時防盜系統大聲作響,也常有店家防盜系統故障,無故啟動。消費者在受到驚嚇之餘,還被當小偷盤查,不但面子失又浪費時間,事後向消基會投訴,往往只獲「道歉」。不過最近有一位消費者遇到類似情形,據理力爭下,獲得業者 「懲罰性」的賠償。這位消費者帶著全家到台中一家大賣場購 物,結帳後立即讓小孩穿上新鞋,不料小朋友走進賣場找妹妹時警鈴響起,三個小孩被十個大人團團圍住,指責他們偷竊,半個多小時後找到爸媽、請來收銀員查清楚後才放人。這對夫妻是賣場附近學區的老師,因為店員忘了消磁引起的誤會讓他們當眾出糗,誤會澄清後店員卻只說「沒事了,你們可以走了」令消費者不滿,向主管抗議,主管說已把收銀的工讀生開除並留下消費者的姓名電話,表示將予處理,消費者等了半個月沒有下聞,告到消基會,要求業者按照店規「偷竊賠償物價一百倍」計算,以一萬九千九百元作為誤認消費者偷了一雙一百九十九元鞋子的代價,外加一倍賠償消費者的精神損失。業者自知理虧,如數賠給消費者四萬元。 消基會秘書長蘇錦霞指出,雖然店家有權對引起警鈴響的顧客抱以合理懷疑,但不應直接認定消費者是小偷,更無權私自搜身,若警鈴誤響是店家的疏失引起,而業者在處理疑似竊盜問題時損及消費者名譽,消費者有權依社會地位等要求相當的名 譽損害賠償。 ~~我覺得我們的法律似乎有些讓人匪夷所思,不懂法律的人別說爭取權益,可能連自己的基本保障都維護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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